一案双罚!生命通道不容“添堵”
2024年10月29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一行二人对广州市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该公司车间三楼仓库的楼梯口被杂物封堵,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陈某作出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各企业负责人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