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条追责!狮岭镇公布四宗建筑垃圾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提升我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现通过“以案释法”方式,将我镇4宗建筑垃圾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交办线索核查发现,2024年4月19日,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三辆重型自卸货车将建筑垃圾倾倒在狮岭镇振兴村高驳街附近,倾倒建筑垃圾约90立方米。经核查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属于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狮岭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依据】
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狮岭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广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500元。
案例二: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案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1日,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在狮岭镇葛岗路某产业园进行施工,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违法线索交办,检查发现其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运输3车次。狮岭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依据】
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狮岭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广东某建筑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三:毕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4日,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检查发现,毕某在狮岭镇集贤村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附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狮岭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依据】
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狮岭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毕某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四:建筑垃圾违法“一案三查”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30日,狮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建筑垃圾违法线索,有车辆向狮岭镇义山村某地块倾倒建筑废弃物,经查询行车轨迹显示,该建筑废弃物的源头工地位于狮岭镇某产业园工地。上述车辆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上述地块涉嫌非法消纳建筑废弃物,源头工地涉嫌未遵守联单管理制度,均违反《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狮岭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运输车辆所属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非法消纳建筑废弃物地块负责人罗某、工地施工方广州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依据】
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五、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贮存、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实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推行电子联单管理,实行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排放单位和个人、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场经营单位、综合利用项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联单。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联单可以纳入工程计量计价核算凭证。”
六、依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职权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运输建筑废弃物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废弃物不立即清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袋装收集的,或者不定点投放至非许可类装饰装修废弃物暂存场所的,或者沿途泄漏、遗撒不立即清除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联单的。”
【处理结果】
狮岭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广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对罗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对广州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狮岭镇人民政府将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倾倒、违规处置行为。请广大企业、个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依法处置意识,共同守护干净整洁、宜居美丽的城镇环境。



